中國緊固件案勝訴的意義與啟示
發布時間:2022-03-16 17:06:07來源:乾潤鋼球
WTO《反傾銷協定》第6.10條給予出口商“單獨稅率待遇”的規定是對進口國調查機關的一項具有拘束力的強制性義務。然而,長期以來,歐盟、美國等西方國家以中國是“非市場經濟”為借口,一直對中國實施“單一反傾銷稅率”,即所有中國的出口商不管出口價格高低都按一個稅率被征收反傾銷稅。這種做法是典型的主觀武斷,不公正、不公平,還嚴重地影響了中國出口商應訴的積極性。中國政府在WTO對歐盟緊固件裁決的起訴,主要目標就是挑戰歐盟這種長期的對中國出口企業的歧視性立法和做法。
今年7月15日世貿組織(WTO)上訴機構就中國緊固件上訴案的裁決引起了中國各界和世界新聞媒體的注意。中國在緊固件案主要訴訟點上,無論在專家組階段還是上訴階段都取得了勝訴。但案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關注是在于勝訴的要點上,即中國的出口企業在歐盟反傾銷調查中是否分別有權享有“單獨稅率待遇”。
2009年1月,歐盟經過調查決定對來自中國的緊固件征收反傾銷稅。其中,兩家歐資企業被歐盟確定的傾銷幅度為零,一家合資企業為26.5%,通過抽樣被調查的企業為63.1%~78.3%,未被抽樣但應訴的企業為77.5%,其他未應訴企業為85%。據報道,中國生產緊固件的企業多達1700多家,每年出口到歐盟市場8億多美元。可見,歐盟的裁決危害了眾多中國出口企業的經濟利益。但中國政府關注的是一個經濟利益面更廣、法律原則更為重大的問題。 西方國家在反傾銷中對中國的歧視
在國際貿易中,產品傾銷是指一項產品以低于這個產品在國內銷售的價格,或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出口到其他的國家。根據WTO規則,如果傾銷給進口國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造成產業損害,則傾銷要受到譴責,同時允許進口國進行反傾銷調查,進而對傾銷產品征收一筆額外的反傾銷稅。
依據WTO《反傾銷協定》,傾銷幅度的計算就是用出口價格與國內銷售價格或成本(正常價值)進行比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就不存在傾銷,反之則存在傾銷。
但長期以來,西方國家,特別是歐盟和美國一直把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NME)”,它們不承認中國國內的銷售價格或生產成本,認為這種價格不是市場機制形成的,存在政府的干預。因此,在計算傾銷幅度時都用所謂的“替代國價格”,即找一個所謂的“市場經濟國家”的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或生產成本作為中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并依此計算中國產品的傾銷幅度,結果往往導致人為擴大中國出口產品的傾銷幅度。例如,如果中國出口產品的成本是100美元,出口價格是125美元,按WTO的規則計算就不應存在傾銷;但用歐盟或美國找到的替代國價格,比如是150美元(實踐證明歐美找到的“替代國價格”都高于中國企業的國內銷售價格或生產成本),結果中國的出口產品就存在傾銷。對于西方的這種脫離實際的不公平做法,中國企業和政府一直強烈反對,敦促它們改正這種歧視性的做法,但至今沒有解決。
更有甚者,即便用“替代國價格”同中國出口企業的出口價格作比,由于每個出口商的出口價格不同,計算出的傾銷幅度也應是不同的。但歐盟、美國等西方國家以中國是“非市場經濟”為借口,懷疑中國政府有可能通過企業規避反傾銷措施,它們還一直對中國實施“單一反傾銷稅率”,即所有中國的出口商不管出口價格高低都按一個稅率被征收反傾銷稅。這樣,那些出口價格較高的出口商也要被征收較高的反傾銷稅。這種做法是典型的主觀武斷,不公正、不公平,還嚴重地影響了中國出口商應訴的積極性。中國政府在WTO對歐盟緊固件裁決的起訴,主要目標就是挑戰歐盟這種長期的對中國出口企業的歧視性立法和做法。
歐盟的歧視性立法
1996年歐盟《反傾銷基本條例》(384/96)就是對中國出口產品歧視政策的典型反映。它首先通過列名的方法,指定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然后,規定對中國這樣的NME的出口產品只給一個全國性的反傾銷稅率。如果某個企業想獲得單獨的反傾銷稅率,就要按基本條例的規定,或通過“市場經濟待遇(MET)”檢驗,或通過“單獨稅率待遇(IT)”檢驗。
所謂MET檢驗,NME的企業要證明:(1)價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術和勞工成本、產出、銷售和投資,企業依市場機制決定,未受到政府的重大干預;(2)企業具有經過按國際會計標準審計過的清晰的會計賬簿;(3)企業的生產成本和財務狀況,特別在財產折舊、其他注銷、易貨貿易以及債務賠償支付方面,未受到先前非市場經濟制度的重大扭曲;(4)能確保企業運營具有法律確定性和穩定性的破產法和財產法,適用于該企業;(5)匯率換算依市場匯率進行。符合MET檢驗標準的,出口商可用其產品的國內銷售價格或成本作為正常價值,然后與其出口價格相比,確定其傾銷幅度。如果證明不成功,取決于企業是否還要求做IT檢驗。如果不要求,企業就要受到全國單一反傾銷稅率的制約。
IT檢驗,NME的企業要證明:(1)全外資或部分外資企業或合資企業,出口商可自由匯回資本和利潤;(2)出口價格、數量、銷售條件與條款,企業可自主決定;(3)一半以上的公司股權屬于私人;在董事會里或占據重要管理崗位的政府官員,或屬少數,或必須證明企業足以獨立于政府的干預;(4)匯率換算依市場匯率進行;(5)如給予出口商單獨反傾銷稅率,政府不會通過干預,讓其他出口商規避該反傾銷措施。如IT檢驗證明成功,出口商的傾銷幅度將基于歐盟給中國企業找到的“替代國價格”同其出口價格相比來確定。如果證明不成功,企業就要受到歐盟確定的全國單一反傾銷稅率的制約。 歐盟法律的核心是,對所謂NME的所有出口商給予一個全國單一反傾銷稅率是原則、是主旨,而給予每個企業一個單獨的反傾銷稅率則是例外、是個別,須企業主動申請。歐盟對中國的出口產品只給一個全國范圍的反傾銷稅率,這等于歐盟既不采用中國企業的國內銷售價格,也不用被調查企業的出口價格。


